不少投資人基於節稅考量,選擇投資海外來台第一上市股票(俗稱KY股),而投資人投資KY股獲得的收益,不外乎是獲配的股息收入以及出售KY股票的所得,這二類所得在稅法上對於個人及企業之申報,及徵稅或免稅規定大不相同。
證券交易市場除了常見國內公司之上市(櫃)及興櫃股票外,尚包括外國公司來台申請核准上市(櫃)之股票,因其註冊地大部分位於開曼群島,國家代碼為KY,故一般稱為KY股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KY股息是由海外發行公司支付,屬海外所得,個人獲配此類股息,依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無須併入綜合所得,但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而國內企業獲配KY股息,屬海外投資收益,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免稅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稅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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