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網路銷售管道愈來愈多元,除了傳統的網拍平台之外,台北國稅局指出,個人即便是透過Facebook社團、LINE群組等封閉式社群,經營團購或銷售行為,仍受營業稅法的規範,如果單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以上,就要依法設立稅籍,否則國稅局將祭出相應罰則。
官員表示,由於網路平台興盛,現在做小本生意愈來愈容易,許多賣家銷售模式已經從實體店面,走向透過Yahoo、PChome、露天、蝦皮等網路商店,甚至是在LINE群組、Facebook社團等封閉式的社群促成買賣。
雖然上述情形未必有實體店面,官員指出,現在網路銷售行為已經全面納管,只要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單一月份的銷售額達到起徵點,就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向國稅局申請設立稅籍,並開始報繳營業稅。
官員表示,譬如坊間常見的團購群組,就可能屬於「銷售貨物」,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在經營,單月銷售額達8萬元以上,當月就該設立稅籍。
還有另外一種「銷售勞務」的行為,官員指出,包括賣虛寶、線上遊戲代客練功,以及網紅拍些會員專屬的付費影片,若是銷售這些電子勞務,只要單月銷售額達到4萬元,就應設立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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