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資產管理公司(AMC)針對不良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在計算是否課徵營業稅時,放寬可先扣除優先受償的稅費後,若實際受分配金額超過原始買價時,也就是實際有賺錢時,再課徵營業稅。
舉例而言,AMC以200萬元向金融機構收購不良債權,並聲請強制執行抵押物(含不動產),拍定價格300萬元(其中含優先受償稅費150萬元),過去一旦拍定價大於原始收購價格時,就必須以差額100萬元課5%營業稅,但解釋令發布後,扣除稅費後AMC實際僅獲配150萬元,尚未超過原始買價,尚無須課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過去並未考量拍賣抵押物時,拍定價格中部分為優先受償稅費,像是土增稅、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等,這部分並非進入AMC口袋,但過去卻是一律以拍定總價來衡量是否超過原始出價,判斷是否課徵營業稅。
因此財政部重新解釋,AMC取得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應扣除優先受償稅費後,等到實際獲配的金額超過原始出價,等於實質有賺錢時再課營業稅。
財政部再舉例,AMC以250萬元收購不良債權,法院拍定價220萬元(含優先受償的營業稅20萬元),扣除稅費後,AMC僅分配到200萬元,尚未超過原始買入價格的250萬元,還沒賺錢,此時尚無須課營業稅。
若接下來其他財產陸續被聲請強制執行,AMC參與分配到70萬元,加上前次分配到的200萬元,合計270萬元已超過原始買價250萬元,實際賺了20萬元,應課徵5%營業稅1萬元。
累計獲配金額超過原始買價後,後續再獲配清償金額,都要按5%課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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