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賣房子虛報裝修費用,以少繳所得稅,但還是被國稅局查出來,補稅加罰超過200萬元。國稅局不僅調查賣家的裝修證明,也拿到買家交屋時的照片,確認沒有裝修事實,補徵103.5萬元稅款,且因為是虛報裁罰倍數較高,補稅加罰2百多萬元。
台北國稅局示,105年1月1日後取得房屋土地,持有期間有增置、改良或修繕費支出時,都可以在減除成本中減除。
一名納稅義務人(賣方)111年5月買房子,12月就轉售,房地合一所得稅率適用45%,但他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報裝修費用230萬元,證明文件是「估價單」及「統一發票」,國稅局要求提供「裝修契約」及「給付證明」,納稅義務人無法提供,只能提供幾張房屋的室內照片。
國稅局找到買方,確定房屋出售時只有冷氣機、床板、床墊等基本傢俱,且買方提供的照片跟賣方提供的照片不符,賣方才承認沒有裝修的事實,他是以不實單據虛報費用。
國稅局從可減除成本中剔除230萬元裝修費用後,核定補徵稅額103.5萬元,並裁處所漏稅額1倍罰鍰,國稅局解釋,因為是虛報,所以裁罰倍數較高,補稅加罰超過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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