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2日通過《私立學校法》第62條條文,放寬捐款者對學校法人或私校捐款的抵稅額,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捐款私校,可認列所得稅100%扣除額,預估可提高捐款意願,協助私校籌措財源。

教育部指出,目前對公立學校的捐贈,適用所得稅法對政府捐贈之規定,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但對私立學校的捐贈,所得稅法明定個人列舉扣除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營利事業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超過所得額 10%。


且現行私立學校法第62條亦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以下簡稱興學基金會) 「指定」捐款者,僅能按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 25%,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之比率;因此,指定捐款予私立學校者,當年度可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之比率上限,個人為綜合所得總額 70%,營利事業則為所得總額 35%。但透過興學基金會且「未指定」捐款予特定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比照捐贈公立學校,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因此,近年私立學校或協進會皆不斷提出公私立學校捐贈抵稅額衡平的建議,教育部為回應外界期待,與財政部共同研商並達成共識,放寬捐款者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捐款的抵稅額,同時為確保捐款資金的合理使用,教育部也將與財政部等單位共同強化興學基金會財務監管的功能,以利興學基金會得以瞭解及掌握獲捐款的使用情形。

本次立法重點如下:

一、 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皆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 將會同財政部修訂「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增強興學基金會財務監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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