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25)日修正發布營業稅稅務違章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針對營業人僅漏報股利收入者,從原本應罰0.5倍罰鍰,減半至0.25倍罰鍰,且若在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裁罰倍數更可降至0.12倍。

為使稽徵機關對於逃漏稅等違章能有一致性處理,財政部訂有裁罰倍數參考表,簡稱裁倍表,分別訂明各稅目所涉及的違規情形,按情節輕重明訂裁罰金額及倍數,財政部昨日修正營業稅第51條裁罰倍數。


營業稅法51條裁倍表修正重點
營業稅法51條裁倍表修正重點

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若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就營業、或是短漏報銷售額、虛報進項稅額、逾期申報等樣態,可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營業。財政部修正裁倍表主要有三大重點。

首先針對漏報股利收入調降裁罰倍數。依規定,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應在申報當年最後一期營業稅時,將全年股利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

過去若漏報股利收入,應處罰0.5倍罰鍰,但考量到股利收入並非每期申報,且相較於一般漏報免稅銷售額,逃漏稅情節較為輕微,因此修正裁倍表,將裁罰倍數降至0.25倍,且若在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稅,還可降至0.12倍。

其次,增列「故意」違規樣態,給予較重裁罰倍數。舉例而言,原本超過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發票明細,也未繳納營業稅者,原本是罰1.5倍,修改裁倍表後,故意違章可罰2.5倍。

第三,明定若在裁罰核定前已補稅可減輕處罰,過去已有部分違章情形有列入這項條款,部分則未訂定,此次經通盤檢視後將其納入。

例如,短漏報銷售額屬開立電子發票、雲端發票或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收款達規定比率且少報銷項稅額在規定比率內,裁罰核定前已補稅,裁罰倍數可由0.25倍降至0.12倍。

財政部表示,此次修正是參酌財政部人權工作小組、納保會及各區國稅局意見,重新調整修正。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裁倍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人者,裁罰尚未確定的案件均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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