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未於規定期限2023年5月31日前辦理202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202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將寄發滯報通知書通知辦理補報手續,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請儘速補辦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加徵怠報金。
北稅局說,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按核定之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
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的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金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如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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