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21)日表示,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應按營業稅法52條規定處罰,也就是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昨日發布解釋令,主要是配合《行政罰法》修正後,明確釐清營業人短漏開發票罰則。
營業人短漏開發票可能涉及營業稅法第52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相關罰則,營業稅法是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稅稽法則按總額處5%以下罰鍰,過去是採擇一從重。財政部官員指出,營業稅法52條、稅稽法44條兩者存在法條競合關係,根據修正後的行政罰法,不應適用擇一從重,因此重新發布解釋令。
由於營業稅法52條屬於稅稽法44條的特別規定,特別規定應優先於一般規定,因此財政部核釋,營業人短漏開發票,應處所漏稅額五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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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取自聯合新聞網:觸動未來 新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