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日前發布解釋令,因連續繼承取得的房屋土地,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可將各次被繼承人持有期間都納入併計範圍,且房地數量也不限制,合理保障繼承人權益,目前已發生但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也適用。

房地合一所得稅是依據持有時間長短課徵不同的所得稅率,持有時間愈短,稅率愈高。賦稅署副署長倪麗心今(15)日表示,個人因繼承(受遺贈)而取得的房地,可能具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需要在短期內出售,如果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高稅率,不太合理,因此放寬持有期間計算方式。


自解釋令發布日(11月3日)起,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取得的房屋、土地,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下列期間時,可將連續各次繼承的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且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也能適用,包括行政救濟中的案件。

倪麗心舉例,爺爺102年買入房地產,111年1月身故後由父親繼承,父親112年1月身故後由兒子繼承,並在112年11月出售這間房屋;假設房子賣了2000萬元,父親繼承時按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只有500萬元,價差達1500萬元。

如果按照解釋令發布前的計算方式,稅率達45%,要繳房地合一所得稅675萬元;解釋令發布後,連續繼承案件可併計爺爺持有時間,因已超過10年,稅率為15%,則1500萬元的獲利,只要繳225萬元的所得稅。

如果符合自住條件,還可享有400萬元的免稅額及10%的稅率,應繳稅額只要110萬元。倪麗心表示,自住條件是兒子、父親、爺爺持有該房地產期間都是自住使用,即所有權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及居住,無出租、供營業使用,且房地交易前6年,沒有使用過該項自住優惠。

減輕出售連續繼承房屋課稅負擔 未核課確定案件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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