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等機關團體,若其收入大多用於創設目的,可以免納所得稅,台北國稅局指出,但針對收入超標太多的團體,應向主管機關提出支出計畫,於四年內執行完畢,期間才可繼續適用免稅。
包括公益慈善組織,或是企業設立的文教基金會等,官員指出,機關團體每年度要取得免稅資格,需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當中所訂定的諸多要件,像是合法立案、捐贈人擔任董監事合乎比例,以及不為變相盈餘分配等,其中最容易浮動的,就是當年度合乎創設目的支出,是否能達到法定比例。
依據免稅標準規定,機關團體每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不得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或是年度收支結餘款未達50萬元,才能適用免納所得稅的規定。
但是每年營運未必能如意,官員表示,像是最近受疫情影響,許多實體活動停辦,這二年都有不少機關團體反映,其支出可能無法達到收入60%,是否會影響其適用免稅資格?
官員表示,稅法上其實還是有變通機制,即便支出比例未達標、年度結餘款又超過50萬元以上,機關團體還是可以針對剩下的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的支出使用計畫,當然其支出同樣必須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上述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後,當年度還是可以適用免稅。
針對計畫的提出期程,官員表示,原則上國稅局還是尊重機關團體及主管機關,會盡量輔導其提出支出使用計畫,像2020年度的支出如果未達標,機關團體近期還是來得及提出計畫,以便延續免稅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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