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昨(2)日通過《私立學校法》修正草案,未來個人、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捐款私校,一律可比照對公立學校捐款,可認列所得稅100%扣除額或費用,捐款私校的節稅效益可望擴大。
現行規定下,僅捐贈公立學校可視同對政府捐贈、可100%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對私立學校捐贈則受限於所得稅法、私立學校法規定,指定捐贈對象者,個人、營利事業可扣除額度分別為所得額的70%、35%,除非不指定捐贈對象,才能全數扣除。
教育部指出,近年私立學校或協進會皆不斷提出公私立學校捐贈抵稅額衡平相關建議,為回應外界期待,與財政部共同研商並達成共識,放寬捐款者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捐款的抵稅額。
經過此次修法後,草案將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捐款,在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無論指定、不指定捐贈對象,皆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另外同時為確保捐款資金合理使用,也將與財政部等單位共同強化興學基金會財務監管功能,修訂「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增強興學基金會財務監管功能。
另外昨日行政院會也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優化扣繳制度,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延長非居住者扣繳稅款辦理期限與修正違章罰則,維護120萬餘家扣繳單位權益。
財政部表示,在扣繳義務人範圍方面,從原本為給付所得事業的負責人(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等本身(法人);並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可延長五日。
另也修正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憑單處罰,由現行按給付金額或扣繳稅額的「固定」金額或「固定」比率於上、下限金額內處罰,改為給稽徵機關衡酌違章情節或可受責難程度的裁量權,落實納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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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取自聯合新聞網:觸動未來 新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