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以買賣方式取得的房屋、土地,其取得日的認定,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應以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而非買賣契約簽約日。
北稅局舉例說,甲君於2014年1月以50萬元簽約購買停車位並已付清價金,迄至2016年9月始辦竣停車位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後於2021年6月以130萬元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甲君未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北稅局查獲,核定補徵應納稅額並處以罰鍰。
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停車位已於2014年簽約並付清價金,實際購買時間是2014年,不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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