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將大樓外牆、屋頂、陽台或頂樓等出租廣告獲取收益,或將大樓停車位對外出租給非住戶,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說明,以停車位來說,大樓停車位如屬住戶產權,每月定期向管委會繳納清潔維護費,免徵營業稅;即使產權在管委會名下,如提供該大樓住戶停車使用,並由管委會定期酌收租金者,也免徵營業稅。
但若管委會想增加收入,以管委會名義與外人訂定停車租賃契約,收取租金收入歸入管委會基金,就屬銷售勞務收入,應辦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補充,常見管委會出租大樓外牆、屋頂、陽台等空間給非住戶租用,通常用以懸掛廣告看板,此時大樓管委會也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此外,如果管委會因每月租金收入不到20萬元,就免用統一發票;若每月租金收入超過20萬元,就應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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