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營利依標準扣繳率扣繳後,會依各類情況申請取得稅務機關核准減免後,申請退還溢扣繳稅款,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李惠先提醒,各法令修正期限有別,符合退稅權益者,切莫錯過。
李惠先說明,台灣營利事業在支付費用給外國營利事業時,通常須辦理扣繳。而在未適用任何減免規定的情況下,應以給付總額為稅基,按標準扣繳率辦理扣繳,一般為20%,股利則為21%,稅賦負擔不小。然而,台灣稅法及租稅協定,其實針對不同情境及所得性質,提供了不同的稅負減免途徑,只是不少途徑都需要申請並取得稅務機關核准,才能適用。
李惠先舉例,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從事經營成本計算困難的國際運輸業務稅額,可以用業務收入乘以推計利潤率10%再乘以20%稅率認列; 而同樣計算成本困難的營建工程、技術服務、出租機器設備等,可以用業務收入乘以推計利潤率15%再乘以20%稅率認列。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來源的勞務報酬、租賃所得、營業利潤、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的獎金等,能申請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再乘以20%稅率;此外,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所得,也能以電子勞務收入乘以核定利潤率,再乘以核定境內貢獻度,最後乘以20%稅率才是繳稅額度;最後,依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的營業利潤、國際運輸業務利潤、股利、利息、權利金及技術服務費等,目前正朝部分免稅或適用上限稅率方向修法中,營業人可密切留意。
李惠先提醒,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明訂,人民公法上的請求權,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也已配合修正,將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錯誤,而導致溢繳稅款者,申請稅款退還期間從五年修改為十年,然而,須以修正該條文施行時,溢繳稅款還沒超過五年者,才可適用修正後延長為十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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