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匯回境外資金不一定要課稅,若同時符合三項門檻,包含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最低稅負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才須繳稅。

境外資金與境外所得課稅規定
境外資金與境外所得課稅規定

個人將資金配置於境外,其構成因素及來源眾多,若民眾將境外資金匯回,只要不屬於境外所得,就不涉及境外所得課徵所得稅或所得基本稅額問題,無須課稅。


哪些資金不屬於境外所得?例如收回境外投資股本或財富管理本金、向境外金融機構的借款、撤回原預計境外投資的資金、處分境外財產不屬增值部分,及國際貿易存放於境外的資金等。

不過,在境外從事各項投資、營運活動或提供勞務等所取得的所得,例如獲配境外被投資企業盈餘或股利、提供勞務取得所得及處分境外資產產生所得等,都應在獲配、取得及處分時依規定申報納稅。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於2010年以後取得的海外所得,同時符合下列三項門檻,首先,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數在100萬元以上;第二,申報戶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2024年起調升為750萬元、2025年報稅適用);第三,基本稅額大於綜所稅一般所得稅額,才須繳納最低稅負。

另外,個人如果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的所得,則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這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補充,為避免重複課稅,境外所得若有應納基本稅額或所得稅,而這筆境外所得在所得來源地已繳納所得稅,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在大陸地區繳納所得稅,可依規定自個人基本稅額或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保障自身權益。

國稅局呼籲,境外資金並不等同於境外所得,所得如超過核課期間即不再課稅,而個人基本稅額有課稅門檻,且境外已納稅額可扣抵應納稅額,因此個人境外資金匯回未必涉及課稅或漏稅問題,但若自行發現有漏稅情況,可自動補報繳並加計利息,就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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