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農地時,如向他人借名登記,未來再度轉賣,即屬債權買賣行為,依財政部規定,營業人應按轉賣出售價格,開立應稅統一發票給新買主。並不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中,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出售土地銷售額可免開統一發票之規定。
高雄國稅局舉例,A公司2012年間以426萬元購入私有農地,因法令限制,暫將該筆農地借名登記於具自耕農身分的王小姐名下,甲公司接著於2021年以426萬元正式出售該筆農地給王小姐。
國稅局指出,因A公司自始並未取得所有權,該筆交易屬債權買賣行為,A公司應開立426萬元應稅統一發票交付王小姐並報繳營業稅。如A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因而漏報銷售額及稅額,將依營業稅法與稅捐稽徵法規定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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