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需列報交際費,除了要取得合法憑證外,也必須與業務有關,且不超過規定限度,才可以認列。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招待或餽贈客戶等交際應酬費用,應取具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於規定限額內,才能認列。此外,屬於交際性質之餽贈支出,也仍以交際費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2021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 ,列報交際費270萬元,也出具餐飲、量販店業者及百貨公司開立的統編統一發票,而且未超過稅法規定之限額。但是細查支出內容發現 ,除了招待業務往來客戶餐費、買禮品送客戶等支出220萬元外,還包含購買面紙、衛生棉等生活日用品及感冒藥品等支出共計50萬元。A公司無法合理說明日用品用途與交際關聯,依規定不得認列,最後剔除50萬元,並遭裁處補稅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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